圖書館管理規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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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通過 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修訂 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修訂 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修訂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修訂 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修訂 一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修訂 一一一年四月六日修訂 |
使用圖書館各種圖書資料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。
一、本館所藏圖書資料旨供本校教職員工生借閱、參考、研究之用。
(一)本校教職員工生憑本人服務證、學生證,辦理借閱圖書。退休人員持退休證、校友會會員持會員證明辦理相關手續;兼任教師持有效聘書正本及一吋照片乙張辦理借書證。
(二)借閱資料數量及期限
身份別 |
圖書及附件(件) |
借期(日) |
視聽資料借期(日) |
續借次數(次) |
教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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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員工 |
1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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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任教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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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休同仁 | 10 | 不外借 | ||
校友會會員 | 10 | 不外借 | ||
博士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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碩士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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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學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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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凡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歸還者,除應索回所借圖書資料外,每冊逾期一日罰款五元,並停止借閱權至圖書資料歸還,罰款繳清後復權。
(四)借閱圖書資料到期,如無他人預約,得續借二次。
(五)欲借圖書資料如已被他人借出,可至櫃檯出示借書證辦理預約或線上自行預約。
(六)借閱圖書資料須加以愛護,切勿污損、批註、圈點及折角。
(七)本校碩博士論文、參考書(字典、百科全書、年鑑等)、學術性期刊及其合訂本等限館內閱覽。指定參考用書外借期限24小時,教師著作、語文類/休閒性期刊資料外借7日(當期不可外借)。
(八)所借得圖書資料,倘若遺失或毀損,請先向圖書館報備,並於徵得本館同意後,購同版原資料賠償,無法購得原資料時,得以新版代替。無代替資料之版本,則依原資料現價之五倍購買同性質之資料(不得購買本館已有之館藏)以為賠償。成套資料中之一冊(捲/片)或數冊(捲/片),若不能購買單本時,得購買整套資料以為賠償。
(九)借閱人離校或離職前,需先歸還所借圖書資料及結清罰款。
(十)如有未辦理借閱手續,私自將資料攜出館外情形,一經發現,學生送學務處,教職員工報請行政單位處理。
(十一)借閱校外圖書館及資料單位之圖書資料,可依照「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」館際合作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(一)報紙閱後歸還原處,請勿攜出或剪裁。
(二)閱報請保持肅靜、整潔。
(一)開放時間:
(二)館內圖書資料閱後,請放置規定地點。週一至週五:八時三十分至二十二時
週六及週日:九時至十七時
國定假日不開放,寒暑假期間另行公告
(三)凡進入館內者,嚴禁進食、抽煙。
(四)本館因清查、整理、裝訂或改編圖書資料時,得隨時通知借閱人索回借出之圖書資料。
(五)如有違反上列規定者,得報請有關單位議處之。
五、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,由本館公告週知。
六、本規則經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通過,並簽請校長核定後,公布施行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