圖書館管理規則


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通過
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修訂
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修訂
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修訂
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修訂
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修訂
一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修訂
  一一一年四月六日修訂
一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修訂

 

研究小間使用規則

圖書館展覽區借用申請

討論室借用規則

 

 

 使用圖書館各種圖書資料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。

 

    一、本館所藏圖書資料旨供本校教職員工生借閱、參考、研究之用。

 

 二、借閱資料規則

 

  (一)本校教職員工生憑本人服務證、學生證,辦理借閱圖書。退休人員持退休證、校友會會員持會員證明辦理相關手續;兼任教師持有效聘書正本及一吋照片乙張辦理借書證。

 

  (二)借閱資料數量及期限

 

身份別

圖書及附件(件)

借期(日)

視聽資料借期(日)

續借次數(次)

教師

100

30

 

7

 

2

職員工

100

兼任教師

10

退休同仁 10

30

公播版 (不外借)

家用版 (7)

 

校友會會員 10

博士班

60

碩士班

60

大學部

20

 

 
   (三)凡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歸還者,除應索回所借圖書資料外,每冊逾期一日罰款五元,並停止借閱權至圖書資料歸還,罰款繳清後復權。

 

   (四)借閱圖書資料到期,如無他人預約,得續借二次。

 

   (五)欲借圖書資料如已被他人借出,可至櫃檯出示借書證辦理預約或線上自行預約。

 

   (六)借閱圖書資料須加以愛護,切勿污損、批註、圈點及折角。

 

   (七)本校碩博士論文、參考書(字典、百科全書、年鑑等)、學術性期刊及其合訂本等限館內閱覽。指定參考用書外借期限24小時,教師著作、語文類/休閒性期刊資料外借7日(當期不可外借)。

 

   (八)所借得圖書資料,倘若遺失或毀損,請先向圖書館報備,並於徵得本館同意後,購同版原資料賠償,無法購得原資料時,得以新版代替。無代替資料之版本,則依原資料現價之五倍購買同性質之資料(不得購買本館已有之館藏)以為賠償。成套資料中之一冊(捲/片)或數冊(捲/片),若不能購買單本時,得購買整套資料以為賠償。

 

   (九)借閱人離校或離職前,需先歸還所借圖書資料及結清罰款。

 

   (十)如有未辦理借閱手續,私自將資料攜出館外情形,一經發現,學生送學務處,教職員工報請行政單位處理。

 

   (十一)借閱校外圖書館及資料單位之圖書資料,可依照「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」館際合作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
 

  三、閱報規則

   (一)報紙閱後歸還原處,請勿攜出或剪裁。

 

   (二)閱報請保持肅靜、整潔。

 

 四、圖書館閱覽規則

 

   (一)館內圖書資料閱後,請放置規定地點。

 

   (二)凡進入館內者,嚴禁進食、抽煙 。

 

   (三)本館因清查、整理、裝訂或改編圖書資料時,得隨時通知借閱人索回借出之圖書資料。

 

   (四)如有違反上列規定者,得報請有關單位議處之。

 

   

 五、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,由本館公告週知。

 

 六、本規則經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通過,並簽請校長核定後,公布施行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