圖書館管理規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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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通過 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修訂 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修訂 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修訂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修訂 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修訂 一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修訂 |
使用圖書館各種圖書資料,請遵重智慧財產權。
一、本館所藏圖書資料旨供本校教職員工生借閱、參考、研究之用。
(一)教職員工到職日起得辦理借書證(即服務證),借閱資料時憑證辦理。
學生於每學期註冊後,持學生證辦理借閱手續。
(二)借閱資料數量及期限
(三)凡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歸還者,除應索回所借圖書資料外,每冊逾期一日罰款五元,並停止借閱權至圖書資料歸還,罰款繳清後復權。
(四)借閱圖書資料到期,如無他人預約,得續借二次。
(五)欲借圖書資料已被他人借出,可向本館辦理預約或線上自己辦理。
(六)借閱圖書資料須加以愛護,切勿污損、批註、圈點及折角。
(七)參考書(字典、百科全書、年鑑等)、指定用參考資料及期刊等限館內閱覽。
(八)所借得圖書資料,倘若遺失或毀損,請先向圖書館報備,並於徵得本館同意後,購同版原資料賠償,無法購得原資料時,得以新版代替
。無代替資料之版本,則依原資料現價之五倍購買同性質之資料(不得購買本館已有之館藏)以為賠償。成套資料中之一冊(捲/片)或數冊(捲/片),若不能購買單本時,得購買整套資料以為賠償。
(九)借閱資料逾期未還,需於罰款結清後,始得辦理離校手續。
(十)凡借閱人於離職、退休、退學、休學、畢業時,皆應先歸還所借圖書資料後,方能辦理離校手續,否則得向其家長或保證人追討。
(十一)如有未辦理借閱手續,私自將資料攜出館外情形,一經發現,學生送學務處,教職員工報請行政單位處理。
(十二)借閱校外圖書館及資料單位之圖書資料可依照「中華圖書資訊館際合作協會」館際合作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(一)報紙閱後歸還原處,請勿攜出或剪裁。
(二)閱報請保持肅靜、整潔。
(一)開放時間:
總館:(石牌校本部)
週一至週五:八時三十分至二十二時
週六及週日:九時至十七時
分館:(萬華城區部)
週一至週五:九時至二十二時
週六:九時至十七時
週日:不開館
國定假日不開放,寒暑假期間另行公告
(二)館內圖書資料閱後,請放置規定地點。
(三)凡進入館內者,嚴禁進食、抽煙。
(四)本館因清查、整理、裝訂或改編圖書資料時,得隨時通知借閱人索回借出之圖書資料。
(五)如有違反上列規定者,得報請有關單位議處之。
五、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,由本館公告週知。
六、本規則經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通過,並簽請校長核定後,公布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